<4+4臨床小檔案>兩岸臨床試驗機構合作—減少重複試驗
有鑑於過去兩岸沒有相互承認臨床試驗的機制,即使分別在兩岸臨床數據已充分,仍無法直接引用作為上市申請,因此兩岸雙方經過多次協商。
終於2015年完成雙方各4家臨床試驗機構評估程序,雙方各4家臨床試驗機構執行之臨床試驗在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(Good Clinical Practice, GCP)規定,可作為雙方藥品查驗登記之依據,最大效益的是減少重複的臨床試驗,促進新藥提早進入兩岸市場,對藥業及病患都樂見其成。
<4+4>
*臺灣4家: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、臺北榮民總醫院、林口長庚紀念醫院、三軍總醫院。
*中國4家:北京協和醫院、北京大學第一醫院、上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、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。
2016十月宣布兩岸第一例符合CFDA「4+4」公告的臨床試驗,為上海宣泰醫藥科技與台灣佳生科技合作,完成宣泰口服產品在大陸CFDA的臨床試驗備案工作,同時滿足CFDA及美FDA法規要求。
兩岸雙和的合作基礎,實質雙方須持續推動兩岸臨床試驗GCP查核合作交流,未來進一步探討交換查核報告、聯合GCP查核、兩岸臨床數據認可等合作事項。(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編輯)
http://www.biotech-edu.com/hot_209275.html
參考資料:衛生福利部新聞稿【發布日期:2016-04-25】